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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家珍稀古纸币被借15年 法院判返还或付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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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被藏友黄中行“借”去15年,钱币收藏家马传德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原物。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黄中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物,或给付折价款180万元。
被推上被告席的也是一名钱币收藏家,生活在英国的华人黄中行先生。
马传德和黄中行因为共同爱好相识已久,打上世纪90年代起就成了朋友。1996年9月,黄中行得知马传德有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遂与马传德商量,借用这枚纸币参与相关展览。同年9月16日,两人在徐汇区好望角大酒店谈妥具体商借事宜,黄中行承诺以马传德的名义参加展览,一旦物主要求返还,借物者应及时奉还。黄中行立下借条,写明“HUANG ZHONGHANG向马传德先生借了一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并郑重地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没想到,黄中行一去不返,马传德再也没能与黄中行联系上,直到2010年初他听说黄中行已将“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卖了。吃惊之余,马传德通过各方朋友辗转联系上黄中行,告知要么返还纸币,要么返还纸币卖出所得价款。黄中行称纸币早已由英国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虽一度同意支付价款,但迟迟未有行动。
马传德再三催促无果,于2010年11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或返还“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或给付等价款200万元。
原审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中黄中行曾提议不再返还系争纸币,愿意补偿马传德130万元,马传德接受该调解方案。但去年七月,就在双方来院签署调解协议时,黄中行突然提出该纸币已找到,愿意返还原物,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黄中行出示了一张有“湖北官钱局”字样,上有两个大洞的纸币,并坚称该纸币即是向马传德借得的纸币原物;马传德予以否认,强调黄中行出示的是样票,因此上有两个大洞,而自己出借的是一张可以流通的正票,是孤品,按近几年钱币市场行情,目前系争钱币的市场价应该不低于200万元。双方调解未成。
据了解,2008年4月27日,与这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同类的纸币,在中国嘉德(微博)2008春季拍卖会的成交价为117.6万元。经过审理,原审法院判令黄中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传德“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一张,如逾期不能返还,应支付折价款180万元。
原审判决后,黄中行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坚持要求返还纸币,而不同意支付180万元。他认为在系争纸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返还纸币。只在确认系争纸币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折价赔偿,但赔偿的金额要有依据,而原审法院对于上述金额的确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被上诉人马传德要求维持原判。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涉案“湖北官钱局拾两”是流通票还是样票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合议庭认为,马传德、黄中行均是钱币收藏家,对古钱币的研究及其蕴含的收藏价值有远高于常人的见识,对于古钱币的样票和流通币的价值也十分明了,而根据黄中行书写的印有“湖北官钱局拾两”字样的借条,没有“样票”表述,由此可以推定马传德出借的是具有较高价值的纸币,而非黄中行出示的打洞的样票。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在黄中行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目前国内钱币市场行情不断升温、价格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酌定系争的“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的价格为18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尚属合理,上诉人黄中行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推上被告席的也是一名钱币收藏家,生活在英国的华人黄中行先生。
马传德和黄中行因为共同爱好相识已久,打上世纪90年代起就成了朋友。1996年9月,黄中行得知马传德有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遂与马传德商量,借用这枚纸币参与相关展览。同年9月16日,两人在徐汇区好望角大酒店谈妥具体商借事宜,黄中行承诺以马传德的名义参加展览,一旦物主要求返还,借物者应及时奉还。黄中行立下借条,写明“HUANG ZHONGHANG向马传德先生借了一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并郑重地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没想到,黄中行一去不返,马传德再也没能与黄中行联系上,直到2010年初他听说黄中行已将“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卖了。吃惊之余,马传德通过各方朋友辗转联系上黄中行,告知要么返还纸币,要么返还纸币卖出所得价款。黄中行称纸币早已由英国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虽一度同意支付价款,但迟迟未有行动。
马传德再三催促无果,于2010年11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或返还“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或给付等价款200万元。
原审审理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中黄中行曾提议不再返还系争纸币,愿意补偿马传德130万元,马传德接受该调解方案。但去年七月,就在双方来院签署调解协议时,黄中行突然提出该纸币已找到,愿意返还原物,不同意上述调解方案。黄中行出示了一张有“湖北官钱局”字样,上有两个大洞的纸币,并坚称该纸币即是向马传德借得的纸币原物;马传德予以否认,强调黄中行出示的是样票,因此上有两个大洞,而自己出借的是一张可以流通的正票,是孤品,按近几年钱币市场行情,目前系争钱币的市场价应该不低于200万元。双方调解未成。
据了解,2008年4月27日,与这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同类的纸币,在中国嘉德(微博)2008春季拍卖会的成交价为117.6万元。经过审理,原审法院判令黄中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传德“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一张,如逾期不能返还,应支付折价款180万元。
原审判决后,黄中行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坚持要求返还纸币,而不同意支付180万元。他认为在系争纸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返还纸币。只在确认系争纸币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折价赔偿,但赔偿的金额要有依据,而原审法院对于上述金额的确认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被上诉人马传德要求维持原判。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涉案“湖北官钱局拾两”是流通票还是样票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合议庭认为,马传德、黄中行均是钱币收藏家,对古钱币的研究及其蕴含的收藏价值有远高于常人的见识,对于古钱币的样票和流通币的价值也十分明了,而根据黄中行书写的印有“湖北官钱局拾两”字样的借条,没有“样票”表述,由此可以推定马传德出借的是具有较高价值的纸币,而非黄中行出示的打洞的样票。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在黄中行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目前国内钱币市场行情不断升温、价格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酌定系争的“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的价格为18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尚属合理,上诉人黄中行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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