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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1万买七幅画系伪品 法院判艺术品公司退款
来源/作者:网络 |
花81万元买了七幅名画,送到北京一鉴定发现有假,买家将卖画的艺术品公司告上法庭。7月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买主的诉讼请求,判决退画返还81万元。该判决结果对古玩界“不保真、不打假”的交易行规将产生颠覆性影响。
一口气买下七幅画
冯先生是一名企业家,平时很喜欢收藏,尤其对名人字画感兴趣。2003年4月17日,他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的广告,前去购画。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所有的画均为真品,如有假可退还。冯先生一口气购买了七幅画,包括齐白石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图》,林风眠的《鹭鸶图》,潘天寿的《秋崖小憩图》,刘海粟的《泼彩山水》,共支付人民币81万元,该公司开具收据。
后冯先生私下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赝品。2004年1月4日,冯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艺术品公司退还购画款81万元。
有名人题记卖家保真
艺术品公司答辩称:七幅字画中有六幅均有我国字画鉴定方面的权威专家的鉴定题记,足以证明字画是真品。该鉴定题记足以推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况且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明力,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文物鉴定机构设置方面的相关规定。
艺术品公司同时认为,双方在买卖字画过程中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在字画上作出任何标记。因此,冯先生交给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的字画并不能证明是从该公司购买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遭遇鉴定难
面对此案,法院遭遇了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少权威部门的法律尴尬,导致此案历时5年多经过5次审理才最终结案。
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润古斋收藏品鉴定中心对其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伪品。一审据此判决艺术品公司应返还冯先生购画款81万元,冯先生将其所购七幅画返还给艺术品公司。
宣判后,艺术品公司提出上诉称:北京润古斋文物收藏品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又针对已经鉴定过的7幅作品中的一幅向艺术品公司出具了一份鉴定证书,其结论与原鉴定证书中的结论相反,使得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令人置疑,此案被发回重审。
和平区法院也承认,目前国家对民事案件字画的鉴定尚没有统一的,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故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此案陷入僵局。
后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卖画方,因卖画方不能证明所卖画为真品,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退画返款终获支持
艺术品公司不服,于2009年争取到了此案再审的机会。经冯先生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市法院委托经河南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七幅画作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所鉴定作品均为伪品。此案终于拨开迷雾。
市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字画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现场交易。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冯先生始终强调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过如假包退的承诺。而艺术品公司坚持画是真的,所以不同意退。对于如假包退的承诺,从未予以否认。因此,应当推定双方确曾有过“如假包退”的口头承诺。因艺术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出卖给冯先生的画是伪品,故对冯先生要求退画返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靠眼力”买卖是行规
记者了解到,在文物艺术品这一市场,有着靠“眼力”吃饭的行规,这里没有商品的“三包”(包退、包换、包赔),更不存在打假。在这里,规矩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东西是真是假,全凭买方“眼力”判断。“打眼”了就自认倒霉似乎是潜规则。
“自从有了古玩这一行,就每天都上演着有关真真假假的故事。”已有十多年开店经历的古玩店老板周先生说,真假并存,是古玩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也是这一行的魅力所在。也许正因为如此,赝品泛滥却从不打假,才成为文物艺术品界的潜规则。
但文物艺术品界的潜规则真的能逃过法律的约束?真的就不需要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了?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对古玩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民法通则》、《合同法》很多原则和条款同样可以规范它。在这一点上,这个行业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它照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司法介入规范字画交易
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已经开始纳入司法范畴,如果买卖双方有买假包退的承诺,买家买假后如卖家不退,完全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收藏者要敢于和卖家讲条件,注意保留卖家保真的证据,这样才有胜诉的可能。当然收藏者也要不断提高对文物的鉴赏能力,不能急功近利。
记者也欣喜地看到,国内不少文物拍卖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诚信形象,也一改惯例,提出了“包真”的诺言,声称“一旦买家发现古董是赝品,拍卖行负责原价退还”。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提出严打“拍假”和“假拍”,让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更加阳光。可以说,现在的司法环境和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环境都在好转,这将会大大减少收藏者买假交学费的可能。
一口气买下七幅画
冯先生是一名企业家,平时很喜欢收藏,尤其对名人字画感兴趣。2003年4月17日,他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的广告,前去购画。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称所有的画均为真品,如有假可退还。冯先生一口气购买了七幅画,包括齐白石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图》,林风眠的《鹭鸶图》,潘天寿的《秋崖小憩图》,刘海粟的《泼彩山水》,共支付人民币81万元,该公司开具收据。
后冯先生私下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赝品。2004年1月4日,冯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艺术品公司退还购画款81万元。
有名人题记卖家保真
艺术品公司答辩称:七幅字画中有六幅均有我国字画鉴定方面的权威专家的鉴定题记,足以证明字画是真品。该鉴定题记足以推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况且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明力,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文物鉴定机构设置方面的相关规定。
艺术品公司同时认为,双方在买卖字画过程中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在字画上作出任何标记。因此,冯先生交给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鉴定的字画并不能证明是从该公司购买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遭遇鉴定难
面对此案,法院遭遇了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少权威部门的法律尴尬,导致此案历时5年多经过5次审理才最终结案。
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润古斋收藏品鉴定中心对其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伪品。一审据此判决艺术品公司应返还冯先生购画款81万元,冯先生将其所购七幅画返还给艺术品公司。
宣判后,艺术品公司提出上诉称:北京润古斋文物收藏品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原鉴定机构的原鉴定人又针对已经鉴定过的7幅作品中的一幅向艺术品公司出具了一份鉴定证书,其结论与原鉴定证书中的结论相反,使得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令人置疑,此案被发回重审。
和平区法院也承认,目前国家对民事案件字画的鉴定尚没有统一的,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故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此案陷入僵局。
后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卖画方,因卖画方不能证明所卖画为真品,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退画返款终获支持
艺术品公司不服,于2009年争取到了此案再审的机会。经冯先生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市法院委托经河南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七幅画作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所鉴定作品均为伪品。此案终于拨开迷雾。
市法院认为,双方在买卖字画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现场交易。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冯先生始终强调艺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有过如假包退的承诺。而艺术品公司坚持画是真的,所以不同意退。对于如假包退的承诺,从未予以否认。因此,应当推定双方确曾有过“如假包退”的口头承诺。因艺术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出卖给冯先生的画是伪品,故对冯先生要求退画返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靠眼力”买卖是行规
记者了解到,在文物艺术品这一市场,有着靠“眼力”吃饭的行规,这里没有商品的“三包”(包退、包换、包赔),更不存在打假。在这里,规矩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东西是真是假,全凭买方“眼力”判断。“打眼”了就自认倒霉似乎是潜规则。
“自从有了古玩这一行,就每天都上演着有关真真假假的故事。”已有十多年开店经历的古玩店老板周先生说,真假并存,是古玩市场最突出的特点,也是这一行的魅力所在。也许正因为如此,赝品泛滥却从不打假,才成为文物艺术品界的潜规则。
但文物艺术品界的潜规则真的能逃过法律的约束?真的就不需要法律上的诚信原则了?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对古玩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民法通则》、《合同法》很多原则和条款同样可以规范它。在这一点上,这个行业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它照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司法介入规范字画交易
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文物艺术品鉴定已经开始纳入司法范畴,如果买卖双方有买假包退的承诺,买家买假后如卖家不退,完全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收藏者要敢于和卖家讲条件,注意保留卖家保真的证据,这样才有胜诉的可能。当然收藏者也要不断提高对文物的鉴赏能力,不能急功近利。
记者也欣喜地看到,国内不少文物拍卖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诚信形象,也一改惯例,提出了“包真”的诺言,声称“一旦买家发现古董是赝品,拍卖行负责原价退还”。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提出严打“拍假”和“假拍”,让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更加阳光。可以说,现在的司法环境和文物艺术品市场交易环境都在好转,这将会大大减少收藏者买假交学费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