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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家状告朋友借用清末双头纸币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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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本报记者 袁玮
  马传德,收藏家,已故钱币收藏泰斗马定祥的儿子。他子承父业,先后担任《珍藏》和《爱华金讥》钱币杂志主编,编辑出版了《历代古钱图说》《太平天国钱币》《老上海货币》等著作和图册,还被美国钱币学会聘为东亚部特别委员。
  这位年届古稀、在中国钱币收藏界响当当的人物,因为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被友人有借无还长达15年,提起了一场罕见的官司。被推上法庭的被告也是一名钱币收藏家,生活在英国的华人黄中行先生。日前,徐汇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由为返回原物的财产纠纷。
  珍贵纸币有去无回
  马传德和黄中行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识已久,打上世纪90年代起就成了朋友。
  1996年9月,黄中行得知马传德有一枚“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遂与马传德商量,借用这枚纸币参与相关展览。同年9月16日,两人在徐汇区好望角大酒店谈妥具体商借事宜,黄中行承诺以马传德的名义参加展览,一旦物主要求返还,借物者应及时奉还。黄中行立下借条,写明“HUANG ZHONG HANG向马传德先生借了一张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并郑重地签署了姓名和日期。
  没想到,这个老朋友携宝钞一去不返,马传德再也没能与黄中行联系上,直到2010年初他听说黄中行已将“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卖了。吃惊之余,马传德通过各方朋友辗转联系上黄中行,告知要么返还纸币,要么返还纸币卖出所得价款。黄中行称纸币早已由英国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虽一度同意支付价款,但迟迟未有行动。
  马传德再三催促无果,于去年11月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或返还“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或给付等价款人民币200万元。
  朋友反目各执一词
  考虑到被告黄中行长期住在国外,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打探得知黄中行在国内一家拍卖行正有一批收藏品在拍卖,于是及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了这批即将拍卖的收藏品。而被告也不甘示弱,以长期住在国外等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查明,本案是一起借用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徐汇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
  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其间被告声称,讼争纸币已无从追回,提议不再返还讼争纸币,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130万元。原告表示可以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可到了双方正式签署调解协议时,被告突然变卦,称讼争纸币已找到,愿意返还原物,不同意此前的调解方案。被告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张有“湖北官钱局”字样、上有两个大洞的纸币,并坚称这就是当初向原告借得的纸币原物。原告查看后坚决否认,指出被告出示的纸币是样票,根本不是原物,因此上面才会有两个大洞;原告出借的是一张可以流通的正票。
  在之后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原告强调,2008年4月27日,原告之父马定祥曾将一枚同类纸币通过中国嘉德(微博)春季拍卖会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17.6万元。按近几年钱币市场的行情,像这样的清代纸币属顶级珍品,市场价应该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若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则应补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律师则辩称,十多年前在一家酒店拿到原告的“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当时说好是卖给被告的。原告称曾找过被告要求返还讼争纸币,此言不实,因被告生活在英国,原告并未找过被告。原告举例所述的2008年被拍卖的纸币和本案讼争的纸币不是同一张纸币,故不能以此来衡量讼争纸币的价值。
  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湖北官钱局刊发,正面印有湖广总督张之洞和巡抚端方双人头像,两侧为双龙戏珠图,背面印有督抚告谕。钱币收藏界普遍认同:此票有3个第一,是我国最早的人物肖像票;是中国历代钞币中唯一的双人像票;在数以万计的纸币中,满族、汉族官员合印在一张钞票上仅此一种。
  价值几何酌情判定
  法院合议庭成员对钱币市场作了调查,走访了有关钱币专家。专家给出的意见是,“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存世很少,属国家一等文物,目前市场价格已超过250万,甚至能卖到300万元以上。
  合议庭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原、被告均是钱币收藏家,对古钱币的研究及其蕴含的收藏价值有远高于常人的见识,对于古钱币的样票和流通币的价值也十分明了。被告书写的有“湖北官钱局拾两”字样的借条上,没有关于“样票”的表述,可以认定原告出借的是具有更高价值的流通纸币,而非被告出示的打洞样票。被告在庭审中曾明确表明讼争纸币早在英国被拍卖,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近期又提出找到了向原告借得的纸币并予以返还,出示的却是样票,被告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法庭对此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讼争纸币的价值问题,考虑到“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存世量极少,在现有的大清纸币中属珍品,该纸币在2008年4月27日嘉德拍卖行拍卖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17.6万元,现已过3年多,近几年国内钱币市场行情看涨,同类钱币升值很快,法院根据纸币市场行情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原则酌情判决,被告黄中行(HUANG ZHONG HANG)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传德“湖北官钱局拾两纸币”一张,如逾期不能返还,应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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