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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妃醉酒》绣品频遭李鬼
来源/作者:网络 |
由著名画家刘令华创作的《贵妃醉酒》,其绣品频遭“李鬼”,全国许多城市发现有侵权现象。近日,刘令华作品经纪公司——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苏州三个城市向侵权对象提起诉讼,其中苏州市古吴绣皇公司侵权案一审判决古吴绣皇赔偿3万元。然而侵权企业被罚后仍有利可图,无法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法院判赔3万元“不痛不痒”
2008年7月30日,京粹公司委托汪女士来到北京贵友大厦金源店古吴绣皇专柜,发现该店销售尺寸不同的两幅《贵妃醉酒》刺绣作品,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3680元、20680元。汪女士发现,标价为23680元的刺绣产品右下角绣有“古吴绣皇”商标,标价签上标有“产地苏州”。专柜内有古吴绣皇公司的ISO质量认证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及雅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汪女士交付了1000元定金,该专柜的销售人员当场出具了一份盖有古吴绣皇公司公章的《收据》和一份书面说明。
京粹公司认为,古吴绣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艺术和市场价值极高的刘令华名作《贵妃醉酒》美术作品为底稿,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侵犯了京粹公司的专有使用权。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古吴绣皇公司、贵友大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的行为,并由古吴绣皇公司赔偿京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600元,贵友大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古吴绣皇公司辩称其未生产和销售《贵妃醉酒》绣品,然而经法院反复鉴定、取证后认为,古吴绣皇公司生产、销售《贵妃醉酒》刺绣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由于京粹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古吴绣皇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最后法院一审裁定,判决古吴绣皇公司赔偿3万元。京粹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600元,古吴绣皇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
盗版者赔款后仍大有赚头
刘令华作品《贵妃醉酒》因具有极高知名度而享誉海内外。它的刺绣衍生品被用作奥运会、特奥会的礼品,同时被许多世界名人收藏。《贵妃醉酒》还被中国邮政选为含人民币面值的明信片邮资,这套明信片最近被上海世博会授权许可使用“上海世博会会徽”。正因如此,《贵妃醉酒》的盗版情况很严重。
2008年11月25日,北京新京报、北京电视台、人民网、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各大媒体都在主要位置报道了中国颇具影响的侵权案例:京粹公司状告苏州绣娘卢福英的侵权案件。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绣娘卢福英侵权成立,赔偿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1.6万元。
这一案件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但是京粹公司的委托律师认为,这个判决的处罚力度太轻。一幅盗版的《贵妃醉酒》刺绣售价4.8万元,即使赔偿了1.6万元,仍大有赚头。这样的处罚不足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
【业内观点】
判决标准已不适用
应考虑惩罚性赔偿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确定赔偿额标准上,两审法院均参考1990年国家版权局对美术出版物稿酬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其实这些规定并不适用古吴绣皇侵权一案。”
汪璇认为,该规定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距今年代久远,已无法适用,且适用的对象为美术出版物。“该案侵权作品为苏绣艺术品,是高档消费品,也就是说被侵权作品是被商品化使用的,调查发现,本案不仅有销售者在出售,也有生产者在制造。”
汪璇认为,此类高档艺术消费品的侵权案件,在判决时不仅需要考虑到补偿性,应该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只有用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才能补偿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的经济和精力,更有效地对侵权人起到震慑作用。”汪璇说,否则判决结果会让侵权人产生侥幸心理,更无法对社会产生警示和预防作用。
【记者手记】
“贵妃醉酒”与
“LV”的不同待遇
今年3月,法国知名奢侈品“LV”、“LOUISVUI.TON”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状告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案在上海开庭,该案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作为一家销售品牌假货店,仲雯公司位于陕西南路的售假地点曾吸引了国际知名歌星席琳迪翁以及美国NBA球星科比等人的热情光顾,这马上引起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的注意。案件中,LV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今年7月,上海市一中院对该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在陕西南路等门面销售假冒LV箱包等产品的被告林益仲和吴蓓雯夫妇以及所经营的仲雯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50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是我国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赔偿金额的上限。
试问,假如状告苏州绣娘卢福英或古吴绣皇公司的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侵权商品不是《贵妃醉酒》而是LV品牌产品,判决结果是否会不一样?难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外企业有双重标准吗?
根据记者的调查,《贵妃醉酒》油画目前市场估价已超过5000万元,海内外希望收藏该作品的人士不在少数,其衍生刺绣作品也因其精致传神而备受社会名流的喜爱。应该说,《贵妃醉酒》作为高档艺术品,在海内外的知名度并不亚于品牌箱包LV。
然而对于这起侵权案,法院的判决不仅无法震慑侵权人,更无法在社会上起到警示作用,这对本土知名艺术品牌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甚至无形中纵容了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同时,审判结果也背离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汪璇律师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这是全社会都需要关注的问题。“引用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经常强调的话:提高权利人的认识,提高社会公众尊重知识的法律意识,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法院加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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