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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古玩 被告知售出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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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民事纠纷法律无规定可以适用习惯
  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到了团队中的陈建国律师,通过案例,简析了法院会如何根据“习惯”作出判决。
  2014年,王海与朋友陈平到西安张芳家购买古玩铜佛像,成交价60万,王海当场支付10万,余款50万则给卖家打了欠条。
  因久久没有还钱,张芳起诉王海拖欠50万货款,而王海反诉称买卖和欠款属实,但交易时被告知铜佛像是明代的,经鉴定为现代仿品“假货”,构成重大误解。据此,王海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相互返还佛像和货款。
  对此,张芳表示并没有介绍佛像是明代的,也没有“保真”承诺。张芳认为,王海是20年的“玩家”,交易时是先验货后成交,古玩交易全凭“玩家”眼力劲和经验,“捡漏”“打眼”皆有。同时,古玩行规是实物交易,当面验货,除卖方有品质保证外,售出概不退货,买“假”不退。
  法院审理认为,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商品及宝石、原石等属于特殊商品,对于特殊商品交易,民间存在交易习惯或称行规,即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约定,买卖双方主要通过对实物查看,作出判断,并不能达到绝对保“真”。双方交易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买卖双方对该类物品的年代、材质及艺术品位、风格等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但双方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并对合同订立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法院查明,交易过程中,陈平曾向被告王海介绍铜佛像是明代的物件,但原告张芳并不在场,且张芳从未向王海承诺佛像的年代。因此,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海撤销合同的反诉,判令王海给付原告50万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古玩等特定物交易行规,对古玩行业的运作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陈建国律师说,古玩交易全凭玩家眼力劲和经验,存在“捡漏”“打眼”的可能性。古玩是实物交易,当面验货,除卖方有品质保证外,售出概不退货,即所谓买“假”不退行规,对交易双方有约束力。
  “案例适用古玩行业‘打眼规则’,所谓‘打眼’是说买家没有眼力劲,没看准东西,买了‘假’货不但亏了钱,还会被人笑话。”陈建国律师介绍,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古玩交易行规,即是民法总则所称“习惯”,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文中涉事人物为化名)
  来源:东方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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