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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忽悠买“收藏品” 起诉退款获支持

来源/作者:网络 |




  信报讯(记者张一天)日前,一起老年人购买“收藏品”上当受骗的案件宣告结案,七旬老人先后筹款二十多万高价购买了儿童邮票、民国邮票、钓鱼岛电话卡等据销售公司称“能升值,可回购”的收藏品引发纠纷。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万余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已经年过七旬的原告沈老诉称,自2012年12月以来,由于其年事已高、视力残疾、思维及判断能力下降,轻信被告北京某收藏品管理公司管理及销售人员“购买该公司产品后可以回购升值”的虚假承诺,先后筹款二十余万元在被告处购买了邮票、书画、电话卡等产品。但交易完成后,被告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推诿兑现回购的承诺,且经原告多次交涉无效。被告这一行为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以欺诈的方式让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订立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予以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购买的上述藏品被告已经交付完毕,双方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相关回购承诺与买卖合同没有关系。被告向每一位顾客包括原告予以说明,投资收藏品有一定市场风险,并告知其可以自己收藏也可以回购,但是价格需双方达成一致。其公司是正常盈利性公司,如果藏品价格上涨其愿意回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院查明,被告公司经理在与原告交涉过程中,多次向原告提及藏品回购的承诺,但是一直未予兑现。被告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其在销售时对原告予以回购藏品的承诺,但是前提是藏品有所升值或者行情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藏品时承诺予以回购,但并未告知其回购系附加条件,其在签约时向对方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告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承诺对涉案藏品予以回购,但是回购的时间以及条件关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与义务,应当予以明确说明与告知,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回购承诺所附条件予以说明,考虑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年事较高,视力不好,识别力和判断力较低,因此认定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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