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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算书法还是文字作品 茅盾天价手稿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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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微信公号11月28日消息,11月28日,茅盾后人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手稿持有人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该案已经过四次开庭并一审宣判。
涉案作品《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局部) 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800万元……短短30秒,竞价便已突破900万元。
2014年1月5日,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举办的拍卖会现场,一份名为《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引发激烈的竞拍,手稿的作者正是中国著名的文学家——茅盾先生。
人物简介
茅盾,生于1896年7月4日,卒于1981年3月27日,原名沈德鸿,字雁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人,中国现代著名作家、文学评论家、文化活动家以及社会活动家。代表作有小说《子夜》、《春蚕》和文学评论《夜读偶记》。
经过44轮的“马拉松式”竞价,这份手稿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落槌,再加上15%的佣金,手稿的总成交价达到1207.5万元,打破了此前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鲁迅手稿《古小说钩沉》的一页残页拍出690万元的纪录,创下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格的新纪录。
30页、9000字、1200万元,这份纸质微微泛黄、全部用毛笔写成的手稿,平均一个字价值1300多元,可谓一字千金。此时拍卖不仅引得收藏界和文学界的轰动,也引起了茅盾亲属的关注。
“所有认识我们的人都知道,我们是不可能拍卖这类资料的。我们也不知道,手稿怎么会被外界随便拍卖。”茅盾的后人们很惊讶,因为在茅盾去世后,他们几乎捐赠了茅盾的全部手稿以及其他物品,分别安置在中国现代文学馆、桐乡档案馆、上海名人手迹馆,加起来超过1万件。
与拍卖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茅盾孙子沈韦宁、沈迈衡和孙女沈丹燕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经典公司涉嫌侵犯相关著作权。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手稿的来源和合法性,到手稿的艺术属性,再到手稿买卖双方是否虚假拍卖,整个案件越来越复杂,一时间,吸引了法律界、收藏界、文学界、书法界乃至拍卖行业的关注。
神秘的卖家和买家 《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是茅盾所写的篇幅为9000字的文学评论,载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这篇评论文章筛选出当时各地发表的大量短篇中的其中9篇进行分析,其中,有王愿坚的《七根火柴》、茹志鹃的《百合花》、管桦的《暴风雨之夜》和杜鹏程的《一个平常的女人》等,文章体现了茅盾的文学观点,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和历史意义。2006年茅盾诞辰110周年纪念时,这篇评论文章还作为茅盾的重要文献出现过。
因此,当这份手稿作为重量级拍品亮相经典公司的拍卖会时,引发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拍卖之前,经典公司还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对手稿进行了预展,既展示了手稿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手稿的宣传册,且未对观展人员进行出入限制。直至案件开庭,《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仍被完整收录在经典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手稿的全部细节向公众开放。
其时,茅盾后人大多定居国外,偶然通过国内朋友得知拍卖消息后,就和经典公司取得了联系。经典公司的答复是手稿已经卖了,却始终不肯透露卖家和买家的详细信息。眼看和平交涉起不了作用,茅盾后人只能将经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典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让茅盾后人没想到的是,案件一开始就遇到了麻烦。2016年9月29日,案件在六合区法院第一次开庭,由于卖家不到庭,无法说清楚手稿的来源和拍卖的合法性,所以这次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17年1月20日,第二次开庭,原告知晓了卖家身份,也就是目前手稿持有人张某,才将其被追加为被告。
张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据张某介绍,手稿是他于2000年从一位徐州的刘姓朋友处收购而来,这位刘先生告诉他,该手稿是另一个人从收废品的麻袋里抢救出来的。
张某表示,起初刘先生并不愿意割爱,他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劝服其以3.8万元的价格将出售给他。张某说,他对茅盾先生的崇拜发自肺腑,手稿买回后,他曾想捐赠给茅盾纪念馆,但听说捐赠手续复杂,就搁置下来了。
这一搁置就是14年,其间,手稿放在徐州艺术馆公开展览。
2014年,张某计划买一套房子,急需用钱。此时,有拍卖公司的朋友知道张某处有茅盾手稿,建议他拿出来拍卖。张某为了筹款,便将手稿交给了经典公司。然后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经过激烈竞拍,手稿由一位名为岳某的买家以1200万元的天价竞拍购得。
但就在2017年3月13日的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又发现,拍卖竞价成功后,岳某因资金困难筹款不力,一直没有支付拍卖款,手稿在拍卖行保存了一段时间,便又回到了张某手中。
拍出千万元的茅盾手稿竟然并未真正成交?原告认为,不能排除岳某和拍卖公司恶意串通进行虚假拍卖的可能,要求追加竞拍人岳某作为本案的第三被告,以便查清拍卖的合法性以及该案是否存在虚假拍卖行为。茅盾后人也表示,当时如果告诉他们拍卖没有成功,作为茅盾的后人,是有权要求追回丢失的手稿的。
对此,经典公司的代理人张复友解释,由于近年拍卖行业不景气,拍卖公司对部分老客户采取了免收保证金的政策。岳某虽然违约了,但在与张某协商之后,大家互相谅解,并没有追究岳某的法律责任。
张复友表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应该围绕涉案手稿是否属于书法作品、拍卖手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是否有损害事实等问题展开。
“不翼而飞”的手稿
“我们不想让爷爷的手稿被别人莫名其妙占有,更不愿意它被拿来炒作。”原告之一的沈韦宁向《方圆》记者表示。作为茅盾后人,沈韦宁长期以来以收集茅盾的手稿为己任。但因为历史原因,茅盾的手稿流落各处,“回收”的难度不言而喻。而此次经典公司拍卖手稿,释放了“可以用茅盾手稿赚大钱”的强烈信号,给一直艰难从事着茅盾手稿的收集整理和发表工作的茅盾后人,带来了严重的障碍。
“《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刊载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按照惯例,手稿理应保存在人民文学杂志社或者国家档案馆等依法负有保管职责的单位。”原告代理人、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卫康告诉《方圆》记者。
“天价手稿”事件发生后,茅盾后人与《人民文学》杂志社取得了联系,但杂志社方面称,并没有觉察这份手稿的“不翼而飞”,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特殊年代的遭遇,目前的工作人员也无法说清手稿到底去向何处。
事实上,从1958年茅盾将这份手稿投稿至《人民文学》杂志社,到手稿2014年被经典公司拍卖, 56年间,《人民文学》杂志社经历过停刊再复刊,人事变动极其复杂。手稿究竟如何流转,无论是茅盾后人还是手稿的持有者,都无从知晓。
《人民文学》杂志社现任主编施战军回忆,基于茅盾先生曾是该杂志的第一任主编,及杂志社对于作者手稿处置的严谨态度,猜测杂志社曾经将手稿归还给茅盾先生,或者因杂志社在文革期间停刊而遗失。施战军还介绍,2000年左右,杂志社专门组织过一次手稿返还活动,而2010年左右,应上级要求,杂志社又向中国现代文学馆移交了全部名人手稿和文物,目前杂志社已无任何名人手稿。
据六合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久荣介绍,原告主张手稿原件是遗失物,希望能物归原主,基于现有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所谓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动产),本案的手稿原件是茅盾于1958年投稿给《人民文学》杂志社,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56年间手稿如何流转,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而施战军所说的两种可能,也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沈韦宁表示不解。他认为,尽管年代已久,但从茅盾的签名、杂志社的发稿签等证据足以证明,手稿当时的持有者,要么是《人民文学》杂志社,要么是茅盾本人,而他们都没有过将手稿通过合法的方式移交给第三方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手稿为遗失之后落到张某手中是不争的事实。
手稿究竟是书法作品
还是文字作品
“关于名人手稿是文字作品还是书法作品的争论,不仅是本案关注的争议焦点,而且也是收藏界、文学界、书法界、拍卖行业关注的问题。”陈久荣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赵卫康看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手稿的文字内容虽然已经发表在杂志上,但其毛笔手稿同时还是一份书法作品。它除了提供文字内容之外,还呈现了作者把语言凝结形成在纸上的过程,使得涉案作品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是一件难得的书法作品。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茅盾家人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但被告律师张复友则提出,就文字作品而言,作品内容经由《人民文学》杂志社刊发后,拍卖手稿只是拍卖文字的载体,不存在违法转载文章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书法作品所应该有的一些特定要素,比如结构、布局、题跋、印章、纸张等,该作品均不具备,所以该作品只是文字作品而非书法作品。而且,手稿里有133处涂改。”张复友认为。为证明手稿不是书法作品,张复友还提出茅盾的儿子韦韬曾经在《日记》中写到:“写了一生毛笔书写,但父亲从不认为自己是书法家,对笔墨一向不考究,后来有一位老画家指点我们,建议我们去给父亲挑选一些合适的纸张,我们才知道为父亲准备。”
“这份手稿不仅是文字作品,还是一份书法作品。”赵卫康认为,《兰亭集序》尚有6处修改,有修改不能说明它不是书法作品。赵卫康还提出,不只原告认为该手稿是一份书法作品,就在经典公司的官网上,也发表了数篇文章认可该手稿是书法作品。
比如该网一篇名为《茅盾珍贵手札欲打破鲁迅拍卖纪录》的报道写道:“茅盾的字确实写得不错,称他为书法家,似不为过,虽然茅盾并非以书法名世。这份手稿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其书法的魅力,使我们看到了茅盾所擅长的‘瘦金体’的艺术美感。‘瘦金体’,还是‘美人碑’,茅盾的书法,让我们看到了这两者的完美结合。”
据陈久荣回忆,在开庭后,双方还请了几名专家证人来印证自己的观点,从王羲之的《兰亭集序》说开,对这份手稿的书法价值的激辩达到了一个高峰。
中国茅盾研究会副会长李继凯研究茅盾的书法艺术已有20多年,在他看来,这份手稿的仪态和笔迹温文尔雅,足见其清雅不俗的风骨,可以说美不胜收、美妙绝伦,既是文学评论家的手稿,也是现代书法家的翰墨,显然兼具理论价值和审美价值。也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对茅盾留存世间的手稿手迹,“世人宝之,文化市场偶见茅盾手迹,即以一字万金为人所重”。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解亘则认为,人们喜欢用“美感”来判断是否是书法作品,而“美感”在著作权法上是一个被虚化的概念,从法律上看,创作的时候有具体的目的性才叫美术作品。所以即使是被誉为“天下第一行书”的《兰亭集序》,从著作权法上来看也不应被认定为书法作品,而茅盾的手稿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书法作品。
“法院认为,手稿系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瘦硬清雅、俊逸舒朗,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文字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与独创性,故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书法作品。”陈久荣说。
当著作权遇上所有权
在陈久荣看来,关于文字作品和书法作品的认定,其实是关乎手稿著作权归属的界定,法院认定手稿属于书法作品,其实就是认定茅盾后人对于书稿享有著作权。在明确了这个问题之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也随之浮出水面,即张某是否是书稿的所有权人。
“张某具备经济实力,又是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购买藏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陈久荣表示,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手稿系动产,且无法定物权登记机关,张某实际持有该手稿,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非法持有人,则应认定张某是手稿的合法的所有权人。
“所以本案的难点在于手稿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该如何对拍卖行为的定性。” 陈久荣进一步向记者解释。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包括书法作品)的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的行使即使有冲突,也是展览权优先。”在张复友看来,试想一下,展览作品必然要公之于众,必然和发表权发生冲突。但法律在此没有做限定。由此可以理解,立法赋予原件所有人展览权时就涵盖了可以发行的权利,否则展览权就无法行使。
此外,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要经历公告和展示两个流程。“对拍卖公司而言,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拍卖过程中如果涉及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也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比如公告时,拍卖公司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报批,同时要经过文物部门的审查监管。报批过程中必然要提供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及商务部制定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要求制作图录。这不是被告的主观行为,而是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必然涉及对原物进行复制、发行。”张复友表示。
对此,赵卫康则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案子里,著作权法就是“有关法律”,拍卖公司若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公示、预展就进行不下去的说法属于言过其实。
“手稿是张某的,但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张某有权拍卖手稿,拍卖公司也可以在拍卖过程中展示宣传手稿。张某和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将手稿印在拍卖图录中,在正式拍卖前向特定人群无偿少量发放,在公司网站和微博中介绍拍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均符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拍卖惯例。但这些行为都应该严格以拍卖为限,否则构成对原告的侵害。”陈久荣告诉记者。
“但是,在2016年4月至6月,也就是2014年拍卖结束两年多后,拍卖公司依然在其公司网站及微博上展示手稿的全部内容,这种展示已与拍卖无关,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停止。”陈久荣说。
我们想要一个合情合理的结论
7月28日,六合区法院经四次庭审后当庭宣判,“天价手稿”之争终于告一段落。法院判定,拍卖公司应停止其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茅盾后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对此,原告表示不服法院判决,于8月16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我们想要的是一个合情合理的结论。”沈韦宁表示,作为茅盾的长孙,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挑起这个担子,将各种流失的书稿收集、整理、编纂好,最后做成影印件无偿提供给社会,给文学爱好者研究。由于特殊历史原因,茅盾书稿散落各处,本就难以寻回,如果这次流失的手稿被拍卖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以后的收集工作就更难了。
沈韦宁也多次强调,不是要对方赔多少钱,而是希望通过上诉,认定茅盾手稿因历史原因遗失并流传到社会上这一事实,手稿无论是曾经发表的或是从未发表的,都是宝贵的历史资料,不应成为少数人为个人利益炒作和牟利的资本。
“名人手稿的艺术性和收藏性固然很高,但这些名家或其继承人其实都是反对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炒作的。茅盾后人的此次维权,可以说代表着大部分名家及其后人著作权意识的提升和反对文物艺术品虚浮炒作的态度。”赵卫康告诉记者。
在赵卫康看来,从法律角度看,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的构成条件给出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名人手稿是否能够成书法作品。另一方面,物权和著作权之间如何让渡,以及互联网条件下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权利边界,也是司法界一直争议不断的问题。因此,这个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而从社会角度看,给拍卖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方面也提了个醒。比如拍卖前拍品来源的合法性,特别在物权流转复杂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与原作者沟通、协商。若原作者已去世,可与原作者的后人联系,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隐患。”赵卫康表示。
11月28日,“天价手稿”案将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方圆》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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