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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家身后遗产如何处置
来源/作者:网络 |
著名国画家陈忠志代表作品《黄河儿女》
7月9日,已故著名国画家陈忠志遗产纠纷案进入陕西省高院听证会程序,但没有当庭做出再审判决。双方争执的焦点为陈忠志遗产分配的问题,虽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对财产数量及分配方法等分歧较大而一直未得到解决。此次听证会结束后,纠纷的焦点又悄然转移到了案中继承人的身份问题上。陈忠志遗产纠纷案代理律师认为,陈忠志与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在继承人主体资格上存在诸多疑点,亲子鉴定程序也严重违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等也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存在疑点。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单纯的继承案件在法律判决上并不难进行。而陈忠志的存款、房产、汽车等资产很明确,无法估价的是其本人的字画和收藏品等。除了一些证人的描述外,法庭对这些收藏品的数量和价值也无法核定。但仅就陈忠志遗留的现金、800余幅作品和他人所赠的27幅贵重字画可以判断,纠纷中继承人的身份、资格之争等无不归结于利益之争,而遗孀与两任前妻争论的焦点也恰恰在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权利双方谁是谁非,局外人很难判断,但身份之争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却令人深思。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名人遗产的风波不断。齐白石、刘海粟、王式廓等艺术大家都遭遇过遗产纠纷的官司。近几年,书画家身后遗产大戏仿佛又“图穷匕首现”,先是2007年开始的李可染文化财产纠纷案一波三折,紧接着是陈逸飞身后沸沸扬扬的遗产分配案,之后是陈忠志遗产继承案继承人的公开对抗。李可染猝然辞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以至于后来的家属对遗产的分割“数不清,理还乱”。陈忠志病逝后,同样也没有留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导致了家庭内部持续两年的诉讼。
总体来看,大部分的财产纠纷都源于对财产数量、价值的不明确,进而影响到一方甚至两方的利益。但从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整个社会保护和规范书画这类特殊遗产资源的力量和管理、援助手段都非常薄弱。
虽然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学习国外的国家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管理制度,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对于艺术品遗产,尤其是书画遗产管理还始终处于脆弱的不平衡状态。对于书画艺术作品,国家管理、限制力度最大的还仅限于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有关管理标准。
从目前现存的一些艺术品管理机构或私人美术馆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虽然已成立10年有余,也出版过相关的画册并组织了关于李可染艺术成就的展览,但由于李可染家属对其遗留作品的确切数量存在争议,不仅是李可染家属利益的纷争、分配问题,也影响到对李可染艺术完整性的研究、对其作品真伪甚至价值的评价。而大多数以私人名字命名的美术馆“名不副实”,无法完整、专业地对艺术家作品进行管理。
陈忠志、李可染遗产案也让我们想起了黄宾虹、吴冠中,他们在有生之年就有意识地、系统地将作品进行捐赠或交由国家文化机构保护,这种先见之明和慷慨之举在当今画坛十分罕见。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还是希望从制度建设上来规范艺术家书画遗产的管理。毕竟优秀的艺术作品除了艺术贡献以外,还有艺术经济、公众的认可、收藏家的参与等方面的价值,艺术家的书画遗产也应当被视为公众的遗产。
上述此类诉讼之所以长年无法结案,就在于既没有书画家的遗嘱,更没有被继承财产的精确价值记载,同时还存在某些材料被单方掌握,原被告双方甚至法院、国家都无法做到遗产数量、价值等信息的共享、对等。
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未来国家的立法应该不仅仅着眼于文物保护或自然遗产法,还可以考虑出台更宽泛的针对书画艺术品遗产保护的社会调整规则。从国家层面来说,对艺术作品遗产的保护可以依靠法律,依靠公共政策,同时还可以强调有关部门和协会、机构在保护方面引入其他相应行业准则、道德规则。这种规范作为一种对既有法律的补充,是社会共有的规定,应加以特别关注。
同时,希望国家相关文化管理机构能够有效介入书画艺术遗产的梳理、管理、分割程序,不仅仅针对目前国家限制出境的顶级艺术大家的作品,对在世的、优秀的甚至极具个性的艺术家也做好分类建档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分层、分级,将艺术品资源的现状置于合理、有效的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从更深层意义上说,在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考虑采取仲裁等更为多元化、损害更小的解决方式,从而公平有效地保全艺术品。
也有不少专家提出,对于大师级艺术家,在其去世时就应该由家属艺术界专业人士和政府机构三方力量组成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对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共同保护。如针对毕加索遗产的管理,法院成立了毕加索艺术管理委员会,对监督作品的保护、复制、使用、征税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如果国内也引入这种做法,将使得今后处理类似李可染、陈忠志遗产案的官司不再复杂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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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已故著名国画家陈忠志遗产纠纷案进入陕西省高院听证会程序,但没有当庭做出再审判决。双方争执的焦点为陈忠志遗产分配的问题,虽经过多次协商,由于对财产数量及分配方法等分歧较大而一直未得到解决。此次听证会结束后,纠纷的焦点又悄然转移到了案中继承人的身份问题上。陈忠志遗产纠纷案代理律师认为,陈忠志与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在继承人主体资格上存在诸多疑点,亲子鉴定程序也严重违法,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等也没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监督,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存在疑点。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单纯的继承案件在法律判决上并不难进行。而陈忠志的存款、房产、汽车等资产很明确,无法估价的是其本人的字画和收藏品等。除了一些证人的描述外,法庭对这些收藏品的数量和价值也无法核定。但仅就陈忠志遗留的现金、800余幅作品和他人所赠的27幅贵重字画可以判断,纠纷中继承人的身份、资格之争等无不归结于利益之争,而遗孀与两任前妻争论的焦点也恰恰在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权利双方谁是谁非,局外人很难判断,但身份之争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却令人深思。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名人遗产的风波不断。齐白石、刘海粟、王式廓等艺术大家都遭遇过遗产纠纷的官司。近几年,书画家身后遗产大戏仿佛又“图穷匕首现”,先是2007年开始的李可染文化财产纠纷案一波三折,紧接着是陈逸飞身后沸沸扬扬的遗产分配案,之后是陈忠志遗产继承案继承人的公开对抗。李可染猝然辞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以至于后来的家属对遗产的分割“数不清,理还乱”。陈忠志病逝后,同样也没有留遗嘱,他留下的遗产导致了家庭内部持续两年的诉讼。
总体来看,大部分的财产纠纷都源于对财产数量、价值的不明确,进而影响到一方甚至两方的利益。但从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整个社会保护和规范书画这类特殊遗产资源的力量和管理、援助手段都非常薄弱。
虽然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学习国外的国家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管理制度,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对于艺术品遗产,尤其是书画遗产管理还始终处于脆弱的不平衡状态。对于书画艺术作品,国家管理、限制力度最大的还仅限于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有关管理标准。
从目前现存的一些艺术品管理机构或私人美术馆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虽然已成立10年有余,也出版过相关的画册并组织了关于李可染艺术成就的展览,但由于李可染家属对其遗留作品的确切数量存在争议,不仅是李可染家属利益的纷争、分配问题,也影响到对李可染艺术完整性的研究、对其作品真伪甚至价值的评价。而大多数以私人名字命名的美术馆“名不副实”,无法完整、专业地对艺术家作品进行管理。
陈忠志、李可染遗产案也让我们想起了黄宾虹、吴冠中,他们在有生之年就有意识地、系统地将作品进行捐赠或交由国家文化机构保护,这种先见之明和慷慨之举在当今画坛十分罕见。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还是希望从制度建设上来规范艺术家书画遗产的管理。毕竟优秀的艺术作品除了艺术贡献以外,还有艺术经济、公众的认可、收藏家的参与等方面的价值,艺术家的书画遗产也应当被视为公众的遗产。
上述此类诉讼之所以长年无法结案,就在于既没有书画家的遗嘱,更没有被继承财产的精确价值记载,同时还存在某些材料被单方掌握,原被告双方甚至法院、国家都无法做到遗产数量、价值等信息的共享、对等。
因此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未来国家的立法应该不仅仅着眼于文物保护或自然遗产法,还可以考虑出台更宽泛的针对书画艺术品遗产保护的社会调整规则。从国家层面来说,对艺术作品遗产的保护可以依靠法律,依靠公共政策,同时还可以强调有关部门和协会、机构在保护方面引入其他相应行业准则、道德规则。这种规范作为一种对既有法律的补充,是社会共有的规定,应加以特别关注。
同时,希望国家相关文化管理机构能够有效介入书画艺术遗产的梳理、管理、分割程序,不仅仅针对目前国家限制出境的顶级艺术大家的作品,对在世的、优秀的甚至极具个性的艺术家也做好分类建档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分层、分级,将艺术品资源的现状置于合理、有效的管理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从更深层意义上说,在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利用率、限制和平衡各权利人的利益的同时,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考虑采取仲裁等更为多元化、损害更小的解决方式,从而公平有效地保全艺术品。
也有不少专家提出,对于大师级艺术家,在其去世时就应该由家属艺术界专业人士和政府机构三方力量组成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专门机构,对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共同保护。如针对毕加索遗产的管理,法院成立了毕加索艺术管理委员会,对监督作品的保护、复制、使用、征税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如果国内也引入这种做法,将使得今后处理类似李可染、陈忠志遗产案的官司不再复杂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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